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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一周案例分享】防备违法违规买卖证券
案例解析::近期,,陈先生作为某上市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兼董事,,以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,,占公司总股本的0.13%,,买卖金额604万元。未在上述减持行为产生的十五个买卖日前预先披露减持打算,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、、《上市公司股东、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划定》(证监会布告〔2017〕9号)第八条。
凭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,,证券监管机构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监管提醒::上市公司大股东、、董监高打算通过证券买卖所集中竞价买卖减持股份,,该当在初次卖出的 15 个买卖日前向证券买卖所汇报并预先披露减持打算,,由证券买卖所予以登记。上市公司大股东、、董监高减持打算的内容该当蕴含但不限于::拟减持股份的数量、、起源、、减持功夫区间、、方式、、价值区间、、减持原因。减持功夫区间该当切合证券买卖所的划定。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功夫区间内,,大股东、、董监高该当依照证券买卖所的划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。减持打算执行结束后,,大股东、、董监高该当在两个买卖日内向证券买卖所汇报,,并予布告;;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功夫区间内,,未执行减持或者减持打算未执行结束的,,该当在减持功夫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买卖日内向证券买卖所汇报,,并予布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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